惠残政策系列②|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篇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湘西州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20元/月/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湘西州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20元/月/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生活补贴,可享受护理补贴。纳入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其生活和长期护理照料已得到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两项补贴。
具有湘西州户籍,低收入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中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持证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
具有湘西州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困难持证残疾人。
对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困难残疾人的个人缴费给予50%的资助。
具有湘西州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对重度残疾人,县市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